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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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申請哪些單位可以提出培訓計畫申請?
依第三波申請須知,申請單位須為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登記有案之財團/社團法人或大專校院,並符合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、信用及納稅證明等資格。申請應由單一培訓單位提出,可視培訓需要結合合作培訓單位。
完整條件與應備文件請參閱本梯次申請須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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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3)5912993、(02)27016565#222itp_service@itri.org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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